第二百五十一章音协会议(五)
“现在,我初步谈一下这个比赛的盈利方式以及关于盈利分配的构想。”
又一页翻过,发言稿不觉将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国流行音乐联赛》,这个比赛,不会接受任何冠名赞助,因为我们是要把这个比赛做成人民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今年一个全名,明年另一个全名。但每一支参赛队伍,可以自己联系冠名赞助,而赞助的资金,我个人希望的是队伍和音协八二分成,然后各自纳税,当然,如果国家研究决定是先纳税再分成,也可以。另外,队伍或者说单位的赞助收入,个人建议拿出一部分与参与过比赛的队员分成,具体多少,或者说是否这样做,由各个单位自行决定,但无论如何,这个决定需要向音协公开申报。”
“第二,中央电视台以及下级地方电视台在协办比赛的直播过程中,可以设置广告时间,而其中产生的广告收入,由电视台和音协八二分成。不过,广告时间的多少,由电视台和音协协商决定,音协具有否决权。毕竟,中央电视台也许有比赛优先的觉悟,但那么多地方电视台的节操,也别是长期利益相关的前提下,还是不要抱有不会出现害群之马的幻想比较现实。”
“第三,每一轮比赛之后,由中唱公司牵头,录制一盘现场比赛的音乐磁带,联合音协、中唱、各个电视台的宣传和销售渠道在全国甚至海外销售。而其产生的利润……也许是税后利润,初步建议以如下方案分配——”
“作词者5,作词者所在单位2.5,作词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作曲者5,作曲者所在单位2.5,作曲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演唱者5,演唱者所在单位2.5,演唱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编曲者5,编曲者所在单位2.5,编曲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伴奏者2.5,伴奏者所在单位1.25,伴奏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1.25。”
“录制者2.5,录制者所在单位1.25,录制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1.25。”
“中央电视台及各地方电视台10,音协10,中唱及相关参与音像制品录制的单位10,公安部10。”
“剩下10……我听说可能将要成立一个流行音乐管理司,这10由这个部门管理。如果部门成立时间晚于比赛举办时间,那这10的收入则暂时由音协来负责。”
“下面,我具体解释一下以上方案的规划思路。”
“原则上,每一个赛季,所获得的收入,由流行音乐管理司和音协共同主管,如果可以的话,由国家指定某个国有银行参与会比较方便,而这些收入,将在春晚宣布出最终积分和名次之后,开始划账,然后在流行音乐管理司的监督下经由参赛单位与作品创作者进行二次分配。以上流程,应该在春节之后开始,下一个赛季开赛前一个月之前完成。”
“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之间的收入分配,原则上由他们彼此之间自行协商,当然,如果不易达成和谐的方案的话,可以提交上级批示。中唱和相关其他单位之间也类似处理。”
“音协获得10的收入,相应的,应该为推动我之前说的全民流行音乐教育计划承担责任和义务。”
“公安部获得10的收入,相应的,应该为全国范围内,流行音乐音像制品的合法流通提供切实的保障。”
“关于创作者的收入:以作曲为例,和作曲相关的所有收入一共10。将按照每个赛季最终的积分结果,以作品为基本单位,按分数比例为权重进行分配。举个例子,假如将来的第一赛季,有10支队伍,18轮比赛,一共180首作品,每轮55分,加起来990分,再假设最终的赛季10佳作品分别是不同的十轮比赛各自的第一名,那么整个赛季的总分将是990分+400分一共1390分。继续假设,由施光楠副主席作曲的《祝酒歌》,有两支参赛队伍演唱过,一个版本是赛季十佳作品,算50分,另一个版本只积了5分,并且这个赛季里施光楠副主席创作的作品只有这首歌被演唱过,而整个赛季截止到春晚的比赛作品磁带的销售利润一共是18亿,那么施光楠副主席将获得的收入应该是,18亿除以1390,再乘以55,再乘以5,大约是……350多万。”
“相似的,作词、演唱、编曲、演奏、磁带制作等环节的收入分成也是这样。”
“如果有单位打算推出外国参与创作并且有版权人的作品,那么首先应该向音协申报,由音协和该单位共同和外国版权人联系授权,相关环节的收入根据具体签订的协议执行。”
“每个赛季结束后,在下一个赛季开赛之前,音协有责任整理出所有参赛人员的税前收入报表以及相应的纳税额,并在音协管理的所有书面杂志上详细刊登,并附上赛季总结。而各个相关电视台也应该以新闻的形式播放收入名列前茅的参赛人员和赛季总结的重点内容。”
“注意,由于要经过5年时间的检验,才真正选出一个赛季十佳作品,所以在这5年里,这样的收入分配要按照赛季末的积分进行5次,而5年之后入选十佳作品的相关参赛人员,将按相似的分配思路获得由流行音乐管理司管理的10收入里的一成,也就是5年积累的总利润的1,而剩下的9,则用以作为全国其他地方性质的其他流行音乐比赛的奖金、引进国外先进流行音乐产业工业生产线的启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