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虹:“你跟张锋很熟吗?”

孙富贵:“他就在我们工地干几个月,我跟他不太熟,反正知道都是老乡。”

徐虹:“虽然你跟他不太熟,但是你还是问他借钱?”

孙富贵:“我也就是抱着试一试的念头给他打一个电话。”

徐虹:“他借给你没有?”

孙富贵:“借给我了。他打车来派出所,最后他只给派出所两千块钱。”

徐虹:“他借给你钱让你打欠条没有?有其他附加条件没有?”

孙富贵:“没有。他不打欠条我也不赖他的账。”

徐虹:“张锋主动问你要过钱没有?”

孙富贵:“没有。他不要我也不赖他的账。”

徐虹:“你现在还他钱没有?”

孙富贵明显迟疑一下:“还了。”

徐虹:“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还的是现金还是银行转帐?”

孙富贵更是迟疑不决,想了一会才说:“我记不清了。”

徐虹提高声音说:“请你想清楚再下结论。你现在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记录在案。等张锋苏醒过来后,如果他能证实没有收到你的还款,你就是作伪证,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陈律师立即提出抗议:“请代理人不要采用威胁性的语气质问我方证人,你的询问明显超出本案范围,我方证人与受害人是否有钱财纠纷不影响我方证人的举证权力。”

徐虹回应说:“我的问话没有超出我的权限,首先,证人必须据实回答与我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双方的利益关系;第二,证人必须表明他的举证是自觉自愿的,并非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曾有过损害证人利益的行为,导致证人愤而举证我的当事人。”

法庭表示徐虹可以继续询问证人,证人必须做出正面回答。

徐虹:“请孙富贵先生认真考虑,确认你已经还钱或者暂时还没来得及还钱。”

孙富贵慢慢低下头:“我还欠着他。但是我保证会还他钱。”

常雨泽和陈律师深感意外,他们只顾着关心孙猴子发现徐虹在张锋床上留宿的情节,忽略了他本身就品行不良,有嫖娼的行为,有赖账不还的行为。

徐虹继续询问孙富贵:“你举证说看见徐虹也就是我深夜睡在张锋的床上,你是站在张锋家的窗外亲眼目睹,还是通过其他途径看到?”

孙富贵:“我跟他扣扣聊天时,通过扣扣摄像头看见的。”

徐虹:“请你认真看着我的脸,你确定你当时看见的女人就是我徐虹吗?电脑摄像头能让你清楚辩认出我的脸吗?”

孙富贵抬头瞅了徐虹一眼:“我没有看清楚,网吧里的摄像头效果都不太好。不过张锋还给我传了一张照片,照片上的人就是你。我后来到你家的洗脚店干了几天活,我见过你本人,不会认错。”

徐虹问法庭:“请问审判长,证人孙富贵只是言称看见我的当事人与某女同宿,而没有相应的物证,法庭能否断定他的证言就是事实?”

审判长:“证人的口供只是一方面,没有相应的物证相佐,证据不充分,不构成事实认定。”

徐虹:“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证人孙富贵声称看见我跟张锋同居,他的口供是不被法庭认可的,也就是我跟张锋同居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如果被告人只有一个证人口供是不能判定张锋与徐虹也就是代理人你有非法同居行为的。”鲁庭长觉得这说话怎么这么拗口呢。

徐虹谢过审判长,转头继续询问孙富贵:“你说后来你又到玉洁足疗店工作,你是怎么去的,自己应聘去的,还是别人介绍去的?”

孙富贵:“张锋介绍我去的。”

徐虹:“张锋给你介绍工作,他向你收取任何报酬没有?”

孙富贵:“他要钱我就不跟他干了。”

徐虹:“张锋介绍你到玉洁足疗店从事什么工作?”

孙富贵:“他开始也让我给人家洗脚修脚,我不干。”

徐虹:“为什么你不接受他的建议?”

孙富贵:“我觉得给娘们洗脚修脚那不是大老爷们干的活。”

徐虹:“你认为给人洗脚修脚的工作不体面,是不是?”

孙富贵:“是。”

徐虹:“后来你到玉洁足疗店具体从事什么工作?”

孙富贵:“张锋让我当门店的保安,就是在大门外看看车。”

徐虹:“为什么你只在玉洁足疗店工作几天时间,为什么不继续工作下去呢?”

孙富贵:“张锋赶我走的。”

徐虹:“张锋既然介绍你到玉洁足疗店工作,为什么又赶你离开呢?”

孙富贵:“我在店里说张锋跟你好,他还准备娶你当老婆。那个陆店长听说了,大发脾气。张锋害怕了,就赶我走了。”

徐虹:“你的意思是说并非张锋故意赶你离开,而是你说了不该说的话,所以才被迫离开门店。是不是?”

孙富贵:“是的。”

徐虹:“张锋赶你离开,你是不是非常恼恨他?”

孙富贵:“一开始有点生气,后来就想通了,到哪里不是打工挣钱。”

徐虹:“也就是说,你跟张锋曾经是工友关系,你们之间没有发生过矛盾,你举证张锋是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

孙富贵:“是的。”

徐虹:“你跟被告人常雨泽是什么关系,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认识?”

陈律师提出抗议,认为代理人在错误诱导证人,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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