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重组。

雷曼公司早在1971年就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而其在亚洲经营的历史则更为悠久。早在1905年,雷曼就帮助日本承销了一笔政府债券。而从六十年代开始,雷曼公司又先后揽下了马来西亚、菲律宾、亚洲开发银行等政府和机构的美元债券承销业务。

当然,两家公司的重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东方研究院的ipo行动,将由亚洲新鸿基和雷曼(亚洲)分别作为主承销商和副承销商。

其中亚洲新鸿基负责本港的新股配售,承销新股份额将达到ipo发行新股总数的7成。剩余的3成的新股则由雷曼公司,配售给海外投资者。


状态提示:第681章
本章阅读结束,请阅读下一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