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命州县并置义仓,凡置地亩纳二升(高宗时改为按户等出粟)储之,凶年赈给或贷民为种秋熟纳还。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齐、并、秦、蒲诸州置常平仓。高宗时,置京都东西市常平仓,并设常平署官。玄宗开元七年(719),扩大设置常平仓的地区,并定常平仓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两千贯,下州一千贯;大抵谷贱时加时价三钱为籴,不得抑配,贵时减价出粜。天宝四载(745)丰收,命义仓亦准常平法收籴,义仓遂兼有常平职能。天宝八载,关内、河北、河东、河西、陇右、剑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仓粮共四百六十余万石。安史之乱,常平仓废。德宗即位(780),始复京城东西市常平仓,后户部侍郎赵赞奏准于津要都会各置常平本钱,置吏征商人税并竹木茶漆等税充之,然因军费浩大,所税随得随尽,不能用于常平。宪宗元和元年(806),规定诸州府于每年地亩税内十分取二以充常平仓及义仓,依例籴、粜或赈、贷。自此常平仓与义仓职能合一,并称常平义仓。文宗开成元年(836),又命官民田土常赋外每亩另纳粟一升,于诸州所置常平仓逐年添储,会昌中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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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描述,基本上就是唐朝或之前的常平仓制度的方针以及实际行动的方式。
只不过,张嘉师知道,很多时候的常平仓制度,更多只能够治标不治本,甚至是因为整体环境的恶化而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