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朝廷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朝廷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在《大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阍滹未盹撸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
若工匠造作不遵章法,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具体负责监当造作的官吏也难辞其咎。《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工作不如法条曰:“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以保证官府手工业制成品的质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朝廷还实行工头负责制。如武后垂拱四年修建明堂,由薛怀义“充使督作”,凡役工数万之多,施工中“置号头,头一阚,千人齐和”。柳宗元所撰《梓人传》也记载了梓人指挥群工役作的情况:对这个梓人,群工“皆视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断者”。
这里的号头、梓人一类的工头,并不是朝廷官吏,是由朝廷指定的技术方面的负责人,刚才张敬询提到的水利司“常员”中,就包括了这些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员,只不过在李曜改制之后,河东、河中军械监的这类人员,已经算是朝廷吏员了。
虽然从规矩上来,朝廷的征召和管理似乎也还算合理,但事实上大唐工匠,无论是长上匠,还是短番匠,抑或是中后期大量出现的明资匠、和雇匠,一般都是以服徭役或色役的各种形式,近乎无偿地为官府尽着隶属关系之下的多种义务。朝廷虽有纳资代役的规定,但往往是官样文章,且有些工匠是不准纳资代役的,《大唐六典》即规定“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总而言之,工匠和丁夫的征发役使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既然是有强制性,那么地区底子越好、情况越乱、节帅越霸道的地区,工匠的获得显然就越方便。李曜在河东为何不为工匠着急?因为河东乃是李唐的王业之基,人口鼎盛、经济发达、又北临边庭,时常有官奴婢、刑徒、流徒等入境,而节帅李克用常年征战,使得战乱较多,失业的流民也就越多,李曜当初征召的流民可不在少数,不光军械监招揽了大批流民,就连他在洺州刺史任上的时候,也招揽了许多。正是托了这些“福”,当初李曜才一直不愁人手。
然而在河中则大不相同,河中这十年之中,虽然也经历了两场战争,一次是张濬讨伐李克用,其中有部分战事发生在河中境内;另一次就是这次梁晋双方因河中军府归属权纠纷导致的争夺战。然而这两场战争都打得很快,而且波及地域很小,伤亡、破坏都不算大。特别是这一次河中争夺战,李曜对流民安置工作的熟悉程度不必多说,后世那么经验,他虽然是国企干部,可就算是听新闻听到的那些处理手段,放在这个时代也完全够用了。因此,战乱对河中稳定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小。
除了没有战乱流民,河中又紧邻京城长安,朝廷显然不会发配多少“官奴婢”来河中军府服役,这就又少了一批人手。也就是说,如今河中军械监的人手,除了河中军械监本有的那批人,以及李曜金蚕脱壳从河东军械监调拨一批之外,其余工匠的延揽全都要靠自行招募,河中农业、商业都比较发达,大多数人只要能活下去,自然不肯去做工匠。
李曜皱着眉头,问道:“河东军械监原有的奖惩制度可曾在河中施行?”
张敬询拱手道:“各项制度都已萧规曹随,严格执行。”
李曜眉头皱得更深了,想了想,又问:“宣传队可曾对此有过覆盖式宣传?”
张敬询微微一叹:“此事是冯书记(指节帅府掌书记冯道)一手督办,宣传组的那些寒门学子着实是将大大小小的村寨都跑遍了,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李曜以手扶额,一边思索,一边问道:“依你之见,这是为何?”
张敬询道:“某以为,河中与河东不可同日而语,河东战乱频仍,在节帅出任掌军械监前,民生日渐凋敝,因而军械监给出的工钱会显得颇高,各项发明、攻关的奖励更可使人一夜暴富,因此河东失产失业之人竞相涌入。而河中则因为战乱甚少,局势平稳,民间颇有余才,百姓大多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