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组织的渊源现代的恐怖主义大概是在60年代末开始兴起的,这个兴起,是在50年代兴起的民族争取,民族自治和自觉权的运动,当时反对一些殖民统治,很多国家就纷纷独立出来了,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这期间,但是这个运动结束以后,有一些主子也是为了继续寻求一种像爱尔兰或者是西班牙或者是法国,在欧洲有一些“红”字头的,当然它和当时的运动还有跟争取搞民族分裂的这些人兴起了。这是现代的一些恐怖主义,我们知道在60年代、70年代、80年代,这些恐怖活动非常猖獗。但是那个时候,大家都把它看作是一种国别形式的恐怖活动。所以没有引起整个国际社会的这么样的高度重视,但是要说国际上没有高度重视,也不尽然,在1973年的时候,联合国那是上个世纪70年代,针对这种猖獗的恐怖活动,在联合国就成立了一个叫做反恐特委会,这个特委会就想通过一个综合性的国际反恐公约来制止猖獗的恐怖活动,但是由于各国看法不一样,因为它都针对不同的国家,这是现代的,但是我们认为对国际社会真正构成重大冲击、威胁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也就是说在苏联入侵阿富汗,还是在80年代底,基地产生了。大家就说,它真正是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的恐怖组织,这就是说,最全球化的恐怖组织,在21世纪,我们看到并存着三种形态的恐怖组织。一个是国别性质的,当然有时候我们这个划分主要是从它的打击和威胁的目标来看,它的活动当然都是跨国性的,这是一种。这一类仍然是当前很多国家所面临的主要威胁。
恐怖主义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恐依据为《刑法》、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67号、1373号、133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对于定性为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禁止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禁止支持、资助、庇护,冻结它们的资产。
认定恐怖组织的标准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分工或分工体系。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活动;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地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
认定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 与恐怖组织发生一定的联系,在国内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加入外国国籍)。符合上述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组织、策划、煽动、宣传或教唆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接受上述恐怖组织或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